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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 源 | 公开日期: | 2022-09-09 14:41:06 |
一、总体要求
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落 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、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,认真 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、省委经济工作会议、省“两会”工作部 署,按照政府引导、政策支持,主体自愿、依法登记,部门协作、 高效服务的原则,深入实施“个转企”行动,统筹推进具有一定 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,优化我省市场主体结构,提 高市场主体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,切实推动市场主体多起来活起 来强起来大起来。
二、工作目标
到 2025 年,力争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数累计达 11 万 户以上,促进全省企业数量实现倍增。
——2022 年,完成 2 万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。
——2023 年,完成 2.5 万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。
——2024 年,完成 3 万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。
——2025 年,完成 3.5 万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。
三、培育对象
(一)符合小型企业划型标准下限的个体工商户;
(二)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;
(三)将达到或超过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上限 50%、按小规模 纳税人管理的个体工商户;
(四)其他自愿转型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。
四、工作措施
(一)登记形式。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,应 当按照拟变更的企业类型设立条件申请登记。
(二)名称。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,名称应 当符合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。转变为 个人独资企业的,允许继续使用其原名称;转变为其他企业类型 的,允许继续使用原字号和保留行业特点。
(三)经营范围。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后,原个体工商户 取得的行政许可在有效期限内的,登记机关可以先办理个体工商 户的转企登记,由相关许可部门为其办理许可证件变更手续、换 发新证或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,企业应将换发后的许可证复印 件报企业登记机关备案。
(四)经营场所。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后,进一步简化住 所登记手续,企业住所使用证明材料可免予提交,实行住所申报 承诺制度;不改变住所的设立登记时无需重复提交企业住所申报 承诺书。
(五)出资人。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、公司等组 织形式,为个人经营的,个人经营者为转企后的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公司的出资人;为家庭经营的,家庭成员应协商确定转企后的个人独资企业或有限公司的出资人。
(六)档案管理。在办理转变登记时,应当按照档案迁移程 序,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一并归入转企后的企业登记档案,以 保持市场主体延续性。
(七)小微企业优惠。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,对“个转企”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、小型微利企业 征收的资源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、印花税(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)、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、地方 教育附加减按 50%征收。
(八)增值税优惠。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 12月31日,对“个转企”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免征增值税;适用3%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,暂停预缴增值税。
(九)所得税优惠。“个转企”后的小型微利企业,自 2021 年1月1日至 2022 年12月31日,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,减按12.5%计入应纳税所得额,按 20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;自2022 年1月1日至2024年12 月31日,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,减按25%计入应纳税所得额,按20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。对“个转企”后经认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,减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;企业为开发新产品、新技术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,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;对“个转企”企业取得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,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准予扣除;“个转企”后的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、器具,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,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。个体 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,个人所得税按现行规定执行。
(十)契税优惠。“个转企”后土地、房屋权属发生变更, 符合契税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,可以按规定享受契税优惠。
(十一)不动产登记费优惠。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“个转企”小微企业,免收不动产登记费(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 费),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大力支持并提供高效登记服务。
(十二)知识产权保护。加强原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、商标权等权益保护,支持转移至“个转企”企业名下。市场监管(知识产权)部门为“个转企”企业申请商标注册、专利申请及办理转让、许可等相关业务提供便利。
(十三)就业社保补贴优惠。对在“个转企”或个体工商户 中的从业人员,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,按规定给予灵活 就业社会保险补贴,做到“应享尽享”。
(十四)降低转型成本。鼓励各州(市)及县(区)政府视 工作实际和财力状况,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,委托中介机构 为“个转企”企业提供一定期限的代理记账服务,帮助其建立财 务制度。同时,对“个转企”后企业商标注册、印章刻制等给予 补贴。
(十五)账户服务。金融机构要提高为“个转企”企业提供 账户开立、注销服务的工作效率,落实减免账户管理费用的要求。
(十六)信贷支持。持续深化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金融 服务,推动普惠小微企业持续实现“增量、扩面、降价”。鼓励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府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合作,支持“个转企”小微企业融资需求。加强对红河州、玉溪市、昭通市首贷中心的 后续管理,稳序推进首贷中心建设,推动提高首贷企业融资效率。 在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开设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项目中,向“个转 企”企业提供合作银行的相关产品和服务信息,并协助相关企业 查找与其需求相匹配的信息,条件成熟的企业可直接进入线上申 贷系统提交贷款申请。
(十七)贷款贴息。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“个转企”企业,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 有在职职工人数 15%(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 8%)、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(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、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),由经办银行根据企业 经营状况、还贷能力和担保情况,确定贷款额度,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,创业担保贷款利息 LPR-150BP 以下部分,由借款企业 承担,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,鼓励各级财政采取多种形式依法 依规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开展贷款贴息支持。
(十八)再贷款再贴现。指导金融机构制定专门普惠型小微 企业信贷计划,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提供再贷款资金支持。加大再贴现对“个转企”企业支持力度,重点 支持“个转企”企业 500 万元及以下的小额票据贴现。
(十九)银税互动。鼓励银行机构和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 机制,在商业可持续、风险可控前提下,对已有纳税记录、无不 良信用记录并已达到纳税信用 A.B.M 级别的“个转企”企业发放 基于缴税记录的信用贷款。
(二十)服务措施。开辟“绿色通道”,指定专人提供帮办 服务,督促落实各类行政审批费用减免措施,要做好个体工商户转前、转中、转后的保障服务,及时发现和解决转企后面临的实 际困难,切实保障其可持续发展。
五、工作要求
(一)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强化部门协作,加强对“个转企”工作的组织 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,统筹协调工作推进中的重大事项,研究 解决重点难点问题;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测分析机制,强 化日常工作调度,指导督促各地、有关部门抓好任务落实。
(二)建立培育库 各县(市、区)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“个转企”培育库,全 面掌握符合转型升级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规模、数量、经营状况等 基本情况,定期通报信息,分析形势,对有转企意愿的个体工商 户要及时开展帮扶、引导、培育等工作,为其提供优质、高效服 务。纳入清单的个体工商户原则上不低于本地总量的 10%,具体条件和标准由各县(市、区)结合实际确定。
(三)推进“三进市场主体”工作 强化作风革命、效能革命,推进“三进市场主体”工作,实 现政策宣传进市场主体、政策服务进市场主体、政策兑现进市场主体。充分利用办事大厅、网站等渠道,宣传解读“个转企”税费优惠、财政支持、金融扶持等政策。加强“个转企”业务知识 培训,提升基层一线业务人员的综合服务能力,打通服务和推动“个转企”的“最后一公里”。